《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稿日期:2022-12-26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军区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2-26 解读形式:文字解读

近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印发《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06年以来,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川民发2007〕383号)执行较好地保障了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更好保障我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我们按照《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了《实施办法》。修订后,我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四川省户籍,且由四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四、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五、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现有的补助范围和标准,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六、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七、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八、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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