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07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权益维护与政策法规处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0元。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现行的35元提高至40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此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我省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2398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360元。

这是自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以来,我省已下拨各类优抚资金56.7亿元,用于保障全省83.4万余名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和医疗保障经费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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