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作职责
时间:2019-01-10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简称退役军人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退役军人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转业(复员)军官、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军队离休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退役军人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权益维护与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移交安置处。拟定转业军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转业军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计划安置、计划外选调和培训工作,承担计划移交伤病残退役士兵和军队院校学员移交安置工作,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军队复员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承担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就业创业处。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承担就业教育培训和创业扶持工作,拟定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拥军优抚处。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抚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

(六)褒扬纪念处。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省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提出烈士评定的审查意见,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思想政治与党建工作处。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工作、总结表彰、荣誉奖励等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八)规划财务处。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九)应急与信访工作处。承担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负责有关信访事项的接收、办理和答复。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在蓉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