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6〕15号),明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以及地方落实资金发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办法。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5年12月23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根据通知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迅速会商省财政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贯彻落实措施,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此次调整是我省连续第21年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此次标准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较上年度标准均有提高,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最低的十级因公残疾抚恤金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36000元、32928元;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7474元,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6934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488元;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10908元;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等人员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9036元;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三、保障措施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由中央补助经费支出;其他人员生活补助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管理,认真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制度,优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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