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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退役军人发〔2025〕1号)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3-14 15: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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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4年12月上旬,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根据通知要求,于2025年1月2日印发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发20251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金、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生活补助金、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生活补助金、部分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金、部分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生活补助金、部分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生活补助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老年生活补助金、部分老党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

三、适用对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部分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部分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部分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部分老党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六、新旧政策差异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调标时间从每年10月1日改为8月1日,2019年国家调标文件下达后我省调标文件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附件:《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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