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6-01-28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吕状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闲置工业用地用于服务退役军人养老的提案》(第1449号提案)收悉。提案紧扣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退役军人养老服务需求,创新提出盘活闲置工业用地的工作思路,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前瞻性思维。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和高度重视。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商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现将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专项政策机制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明确,利用工业存量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可享受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可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因此,提案中提及的利用闲置工业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在国家层面已出台,可按相关要求办理,不需要单独制定《四川省工业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
二、关于试点退役军人专属养老综合体的答复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做好退役军人相关养老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服务保障机构、社会、家庭养老责任,构建军休机构、荣军院等集中保障与家庭赡养为基础,地方机构养老与社会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模式,积极推动把退役军人养老工作纳入社会优待服务范围,共享社会养老产业发展成果。因此,目前尚无试点退役军人专属养老综合体的考虑。
三、关于创新政企合作运营模式的答复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养老产业政企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成民营企业与国有资产资源互补。在支持退役军人养老服务方面,依托现有养老服务优惠政策体系,部分地区养老机构已对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提供费用减免、优先入住等服务。同时,通过打造医养结合机构、旅居养老设施等多元载体,为特殊群体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养老选择。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深入探索“政府指导+企业投资+专业运营”的养老服务模式,细化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入住养老机构优惠标准,搭建政企对接平台,筛选优质专业养老运营机构参与项目合作,保障服务质量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关于简化审批服务流程的答复
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需通过有关部门集体决策方式,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因各个项目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同,审核流程和要求也有差异,不宜简单整合归纳。
五、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的答复
近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优惠。从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划、税费减免、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给予多项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上,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统一规划;在建设补贴方面,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在税费优惠方面,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缓税待遇,有效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活力。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调研借鉴经济发达省份先进经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养老机构转型项目补贴标准,细化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发放细则,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活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转型为养老机构,并给予建设运营补贴,进一步释放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的积极性。
未来工作中,我厅将认真吸纳借鉴委员的提案建议,充分发挥行政部门、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三驾马车”作用,积极联系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精准对接退役军人养老服务需求,切实推动退役军人养老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为广大退役军人创造更加美好的晚年生活。
再次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养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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