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x21152700/2025-0000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2025-12-16
  • 发布日期:2025-12-17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川退役军人规〔2025〕1号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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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退役军人规〔2025〕1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2月16日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免予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其他法定免予处罚情形的。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以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以4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免予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其他法定免予处罚情形的。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以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以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等法定从重情节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以4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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